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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時(hour)間:2021-03-09 | 浏覽量:944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防治農作(do)物病蟲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and)農産品質量安全,保護生(born)态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是(yes)指對危害農作(do)物及其産品的(of)病、蟲、草、鼠等有害生(born)物的(of)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應急處置等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爲(for)主、綜合防治的(of)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屬地(land)負責、分類管理、科技支撐、綠色防控。

第四條 根據農作(do)物病蟲害的(of)特點及其對農業生(born)産的(of)危害程度,将農作(do)物病蟲害分爲(for)下列三類:

(一(one))一(one)類農作(do)物病蟲害,是(yes)指常年發生(born)面積特别大(big)或者可能給農業生(born)産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其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二)二類農作(do)物病蟲害,是(yes)指常年發生(born)面積大(big)或者可能給農業生(born)産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其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三)三類農作(do)物病蟲害,是(yes)指一(one)類農作(do)物病蟲害和(and)二類農作(do)物病蟲害以(by)外的(of)其他(he)農作(do)物病蟲害。

新發現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可能給農業生(born)産造成重大(big)或者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在(exist)确定其分類前,按照一(one)類農作(do)物病蟲害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工作(do)的(of)組織領導,将防治工作(do)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相關工作(do)。

鄉鎮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宣傳、動員、組織等工作(do)。

第七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植物保護工作(do)機構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有關技術工作(do)。

第八條 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做好生(born)産經營範圍内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工作(do),并對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of)防治工作(do)予以(by)配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工作(do)。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and)支持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and)依法推廣應用(use),普及應用(use)信息技術、生(born)物技術,推進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的(of)智能化、專業化、綠色化。

國家鼓勵和(and)支持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國際合作(do)與交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and)支持使用(use)生(born)态治理、健康栽培、生(born)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and)先進施藥機械以(by)及安全、高效、經濟的(of)農藥。

第十一(one)條 對在(exist)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工作(do)中作(do)出(out)突出(out)貢獻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by)表彰。

第二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網絡的(of)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妨害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開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确實無法避開、需要(want)拆除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的(of),應當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要(want)求組織遷建,遷建費用(use)由建設單位承擔。

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毀損的(of),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hour)組織修複或者重新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農作(do)物病蟲害發生(born)的(of)種類、時(hour)間、範圍、程度;

(二)害蟲主要(want)天敵種類、分布與種群消長情況;

(三)影響農作(do)物病蟲害發生(born)的(of)田間氣候;

(四)其他(he)需要(want)監測的(of)内容。

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範由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配合做好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

第十五條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of)規定及時(hour)向上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瞞報、謊報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信息,不(No)得授意他(he)人(people)編造虛假信息,不(No)得阻撓他(he)人(people)如實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綜合分析監測結果的(of)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of)規定發布農作(do)物病蟲害預報,其他(he)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向社會發布農作(do)物病蟲害預報。

農作(do)物病蟲害預報包括農作(do)物病蟲害發生(born)以(by)及可能發生(born)的(of)種類、時(hour)間、範圍、程度以(by)及預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條 境外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我(I)國境内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确需開展的(of),應當由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境内有關單位與其聯合進行,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擅自向境外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提供未發布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八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全國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

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根據農業生(born)産情況、氣候條件、農作(do)物病蟲害常年發生(born)情況、監測預報情況以(by)及發生(born)趨勢等因素制定,其内容包括預防控制目标、重點區域、防治阈值、預防控制措施和(and)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十九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體系,并組織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抗藥性監測評估,爲(for)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提供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技術培訓、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和(and)支持科研單位、有關院校、農民專業合作(do)社、企業、行業協會等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研究、依法推廣綠色防控技術。

對在(exist)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工作(do)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of)人(people)員,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安全防護,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津貼補貼。

第二十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農作(do)物病蟲害孳生(born)地(land)、源頭區組織開展作(do)物改種、植被改造、環境整治等生(born)态治理工作(do),調整種植結構,防止農作(do)物病蟲害孳生(born)和(and)蔓延。

第二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選用(use)抗病、抗蟲品種,采用(use)包衣、拌種、消毒等種子處理措施,采取合理輪作(do)、深耕除草、覆蓋除草、土壤消毒、清除農作(do)物病殘體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預防農作(do)物病蟲害。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作(do)物病蟲害研究、飼養、繁殖、運輸、展覽等活動的(of),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擴散。

第二十三條 農作(do)物病蟲害發生(born)時(hour),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采取防止農作(do)物病蟲害擴散的(of)控制措施。發現農作(do)物病蟲害嚴重發生(born)或者暴發的(of),應當及時(hour)報告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使用(use)農藥時(hour),應當遵守農藥安全、合理使用(use)制度,嚴格按照農藥标簽或者說明書使用(use)農藥。

農田除草時(hour),應當防止除草劑危害當季和(and)後茬作(do)物;農田滅鼠時(hour),應當防止殺鼠劑危害人(people)畜安全。

第二十五條 農作(do)物病蟲害嚴重發生(born)時(hour),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以(by)及監測預報情況,及時(hour)組織、指導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采取統防統治等控制措施。

一(one)類農作(do)物病蟲害嚴重發生(born)時(hour),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工作(do)進行綜合協調、指導。二類、三類農作(do)物病蟲害嚴重發生(born)時(hour),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工作(do)進行綜合協調、指導。

國有荒地(land)上發生(born)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由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組織控制。

第二十六條 農田鼠害嚴重發生(born)時(hour),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組織采取統一(one)滅鼠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農作(do)物病蟲害災情調查彙總工作(do),将災情信息及時(hour)報告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人(people)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農作(do)物病蟲害災情信息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同級人(people)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發布,其他(he)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and)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相關保險業務,鼓勵和(and)支持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參加保險。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應急響應和(and)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作(do)物病蟲害應急處置需要(want),組織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業務培訓和(and)演練,儲備必要(want)的(of)應急物資。

第三十條 農作(do)物病蟲害暴發時(hour),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響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劃定應急處置的(of)範圍和(and)面積;

(二)組織和(and)調集應急處置隊伍;

(三)啓用(use)應急備用(use)藥劑、機械等物資;

(四)組織應急處置行動。

第三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exist)各自職責範圍内做好農作(do)物病蟲害應急處置工作(do)。

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爲(for)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of)調度、運輸提供便利條件,民用(use)航空主管部門應當爲(for)應急處置航空作(do)業提供優先保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爲(for)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第三十二條 農作(do)物病蟲害應急處置期間,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根據需要(want)依法調集必需的(of)物資、運輸工具以(by)及相關設施設備。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hour)歸還并對毀損、滅失的(of)給予補償。

第五章 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and)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使用(use)綠色防控技術。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的(of)規範和(and)管理,并爲(for)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提供技術培訓、指導、服務。

第三十四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具備相應的(of)設施設備、技術人(people)員、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以(by)及規範的(of)管理制度。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want)辦理登記的(of)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登記。

第三十五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的(of)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應當能夠正确識别服務區域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正确掌握農藥适用(use)範圍、施用(use)方法、安全間隔期等專業知識以(by)及田間作(do)業安全防護知識,正确使用(use)施藥機械以(by)及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相關用(use)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參加技術培訓。

第三十六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對象共同商定服務方案或者簽訂服務合同。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use)制度,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服務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内容以(by)及使用(use)農藥的(of)名稱、用(use)量、生(born)産企業、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方式等信息。服務檔案應當保存2年以(by)上。

第三十七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for)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爲(for)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投保人(people)身意外傷害保險。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爲(for)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配備必要(want)的(of)防護用(use)品。

第三十八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do)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衆公告作(do)業範圍、時(hour)間、施藥種類以(by)及注意事項;需要(want)辦理飛行計劃或者備案手續的(of),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負有責任的(of)領導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

(二)瞞報、謊報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信息,授意他(he)人(people)編造虛假信息或者阻撓他(he)人(people)如實報告;

(三)擅自向境外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提供未發布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四)其他(he)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for)。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妨害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of),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he)補救措施,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罰款;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one)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by)上5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5萬元以(by)上10萬元以(by)下罰款;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擅自向社會發布農作(do)物病蟲害預報或者災情信息;

(二)從事農作(do)物病蟲害研究、飼養、繁殖、運輸、展覽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農作(do)物病蟲害逃逸、擴散;

(三)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do)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四十二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of),處2000元以(by)上2萬元以(by)下罰款;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不(No)具備相應的(of)設施設備、技術人(people)員、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以(by)及規範的(of)管理制度;

(二)其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不(No)能正确識别服務區域的(of)農作(do)物病蟲害,或者不(No)能正确掌握農藥适用(use)範圍、施用(use)方法、安全間隔期等專業知識以(by)及田間作(do)業安全防護知識,或者不(No)能正确使用(use)施藥機械以(by)及農作(do)物病蟲害防治相關用(use)品;

(三)未按規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務檔案;

(四)未爲(for)田間作(do)業人(people)員配備必要(want)的(of)防護用(use)品。

第四十三條 境外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違反本條例規定,在(exist)我(I)國境内開展農作(do)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的(of),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監測活動,沒收監測數據和(and)工具,并處10萬元以(by)上50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并處50萬元以(by)上100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儲存糧食的(of)病蟲害防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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